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,控制增值税税负是一个双方经常提到的课题。笔者认为,增值税税负,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,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,为什么这样讲?
1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,增值税属于价外税,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,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。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。
例1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,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,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。
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(9-6)÷(109÷1.09)=3%
再看两种极端情形:
例2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,成本费用为80万元,则项目税负率为:(9-0)÷(109÷1.09)=9%
例3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,成本费用为90万元,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,则项目税负率为(9-10)÷(109÷1.09)=-1%
由上可知,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,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,均只影响「税负率」的变化,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。
2、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,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,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,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。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,进项多销项少,而尾款收取期间,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。
也就是说,不同项目,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,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,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。
3、从纳税主体看,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,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,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「加法」,也有可能是「减法」。
也就是说,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,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。
4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,为建筑企业控制「税负」提供了一个新思路:
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,向B公司(一般纳税人)销售103元自产货物,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,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。
A应纳税额0元,B应纳税额18元,税务机关收税18元,A利润103元,B利润97元。
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,把B公司的利润(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)转移给了A公司,又控制了B公司的「税负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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